一.租赁的形成与发展
(一)租赁的形成
1.传统租赁
2.融资租赁
(二)租赁市场的发展
1.国际租赁市场发展
2.国内租赁市场发展
二.租赁形式
三.租赁信用
四.租赁的相关风险
五.融资租赁行业监管
(一)多头监管
(二)加强统一监管
(三)注重查漏补缺
内容摘要:
租赁信用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持有物品(财产)定期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信用形式。 赁按其性质可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现代租赁主要有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和服务租赁。其主要风险形式有供货商违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违约和设备技术落后的风险。而信用是指承租人是否在与出租人达成的任何协商上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传统租赁 融资租赁 租赁信用 监管风险
一.租赁的形成与发展
租赁的形成
租赁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公元前2000年,居住在巴比伦地区的苏美尔人中已出现了租借实物的行为。公元前1400年,地中海西岸的腓尼基人首先开始了商船的租赁。中国奴隶社会后期产生的以土地和房屋为对象的租赁活动,在封建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土地、房屋、车船、农具及其他工具、集市场地等都可以租让。
直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以土地为主要对象的租赁仍很盛行,成为束缚和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当代租赁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特别是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数额急剧增加,一些国家的租赁业也随之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百废待兴,百业待举,银行信用形式已不能完全满足企业投资需求。于是,租赁信用得以发展,特别是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发展尤为迅速。用户不需要预先积累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而只通过交付租金办法,就可获得自己所需设备的使用权,解决实际设备投资问题。这种方式在许多国家的设备投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租赁是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转移一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获得相应的对价;或者,从承租人的角度讲,是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一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
以租赁交易的基本特征特征为标的,可分为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
1.传统租赁
传统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其自身对市场的需求的判断而购进租赁物品,通过不断的出租而逐步收回成本并获得收益的的一种租赁行为。
2.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传统租赁的基础上,将传统租赁交易的以物未载体的特征与金融行为的融资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既出租人购买对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品,并将该物品中长期的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行为。
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1952年在美国成立。在《世界租赁年报》统计下,全世界租赁成交额于2012年达到8680亿美元,成为仅次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在1993年至2012年间,世界租赁成交额以递增的速度快速增长。其中,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租赁行业受到严重打击,出现了严重幅度的下跌;2010年开始,租赁行业开始回暖;2011年出现强劲反弹,新业务增长率超过了20%;2012年租赁行业回复持续增长状态,全球范围内租赁成交增加量达8.95%,恢复并赶超2007年。
(二)租赁市场的发展
1.国际租赁市场发展
世界租赁市场主体主要由北美洲、欧洲、亚洲三大洲构成,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5%。在2012年,全球市场份额中北美洲市场占比最高,达到38.8%;欧洲第二,占比达36.2%、
亚洲第三,占比为20.8%。三个区域总占比高达95.8%。非洲、南美洲、澳洲总占比仅为4.2%,租赁业务量都较少。
北美洲是现代融资的发源地,在世界租赁行业中也保持着领先地位。2012年。北美洲租赁行业保持持续增长,新业务量增长15.0%,达到3364美元。在全球市场份额中增长至38.8%。北美洲租赁行业的代表国家主要有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美国是世界上租赁行业最发达的国家,2012年,美国业务量为2943.4美元,2011年增长了9.5%。远超排名第二的中国
欧洲是设备租赁的第二大区域。2012年,租赁业务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36.2%,达到3140亿美元。虽然受到2007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但在2007—2009年间租赁业务量迅猛增长,增长量超过50%。过犹不及,在2008、2009年间却持续下跌,直至2010年欧洲租赁行业复苏,并保持稳健增长。欧洲租赁行业的代表众多,排名世界前20位者有13个国家,分别是:德国、乌克兰、法国、俄罗斯、瑞典、意大利、瑞士、波兰、丹麦、挪威、奥地利、比利时、芬兰。其中德国是欧洲设备租赁行业中最发达的国家,继美国、中国、日本之后,排名世界第四。
亚洲是国际租赁市场的第三大主体。2012年,租赁业务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8%,实现了17.5%的增长率。至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亚洲租赁市场不跌反增,呈现持续增长
态势。2007年至2012年间,2011年增长率最高达到45.27%。亚洲租赁行业的代表性国家有中国、韩国、日本。中国持主导地位,在国际租赁行业中排名第二,是亚洲租赁行业中规模最大的国家。2007年,中国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法案》,开闸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启了中国融资租赁业务的新途径;日本在国际融资租赁行业中排名第三,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也恢复增长,持续发展;韩国租赁市场在亚洲排名第四,国际租赁行业排名中排名第十三。
2.国内租赁市场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兴起之时,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税收、会计等一片空白。继20世纪80年代行业发展的初期繁荣之后,在20世纪90年代时,因为承租企业因拖欠租金等违约事件频发,使整个行业濒临绝境,因此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而改变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环境。为与国际接轨,响应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闸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伴随着行业的发展,问题也渐渐曝露出来,如区域发展不平衡、专业人才匮乏、行业规范和标准缺失、行业统计数据不完整、行业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因此,伴随着行业的发展,行业环境也在不断的改善着。2014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正式成立,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统一、致力于行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为政府企业之间搭建交流平台、收集整理信息数据、研发行业报告、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调节企业纠纷、推动行业的政策完善和环境建设,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主要由银监会和商务部两个部门监管。按照监管部门的不通划分,中国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3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外资租赁公司。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月1026家,行业注册资金高达306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23家,注册资金高达769亿元;内资租赁公司123家,注册资金达到551亿元;外资租赁公司880家,注册资金达到1740亿元。从总资产规模来看,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工银租赁。资产规模超千亿的有工银租赁、国营租赁、民生租赁。
二.租赁的形式
租赁有五种具体形式:
直接购买租赁,由承租人选定设备、谈好价款,然后由租赁部门(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再出租给承租人;
转租赁,由租赁部门向外租进设备,再转租给使用单位;
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借贷租赁,由出租人先付出购买设备所需价款的20~40%,余下部分以租赁物品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设备出租后,由承租人向贷款银行交付租金以替代租赁公司偿还贷款,这种方式适用于飞机、轮船等大型设备长期租赁;
代理租赁,企业单位有多余的动产或不动产,委托金融信托租赁部门代办出租,收取租金;
返租赁,即先卖后租或代偿货款租赁,企业将自己的设备卖给租赁部门,然后再作为承租人租用设备使用
三.租赁信用
租赁的信用条件包括租赁金额、币种、期限、偿还方面的约定
首先,在研究租赁信用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谈到租金。租金的高低很大一部分影响了租赁信用。租金的构成要素有4项: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管理费、承租人期待的利润
其次,租期。从承、出租双方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可能发生的角度关系考虑,租期又可分为基本租期和续租期。同时,我们还要考虑租期长短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四.租赁的风险
租赁的风险主要有三种
供货商违约指供货商未按照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者所提交的货物存在瑕疵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虽然租赁设备由出租人购买,但是承租人直接承担供货商违约的风险,即无法按期或不能够正常使用租赁设备而产生效益的风险。虽然几乎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都有关于“承租人不能以供货商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存有瑕疵为由而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条款,但是,事实上,一旦供货商违约,承租人往往以此为由延付租金或拒付租金,甚至还提出撤消合同。因此出租人成为事实上的供货商违约承担者。
承租人违约指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而出现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情况,或是所支付的租金币种与合同不符,或是租赁期间未对租赁设备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或是越权处理租赁设备,如未经出租人许可转租设备等。引起承租人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承租企业缺乏经营管理能力,造成资金周转不灵而无法履约;可能是承租企业信誉太差,有意拖欠租金;也有可能企业外部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承租企业无法履约。承租人违约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就是出租人,承租人违约风险加大会影响到出租人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甚至会危及出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出租人违约指出租人资金不足或发生周转困难,未能按照购货合同规定及时开出信用证,导致供货商推迟或拒绝交货,使承租人无法按照计划实施项目及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从而遭受损失。
五.融资租赁行业监管
(一)多头监管
融资租赁是一个复杂的行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同样一种业务形式被区分成三种不同的形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监管;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大小由商务部外资司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和监管。基于监管审批部门的不同,对各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控的程度不一。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根据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管理。该办法从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制定了标准的监管指标,并对金融租赁公司信息披露、风险资产管理、呆账准备制度和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等作出规定。对于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部门早在2004年就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监管工作,2006年,又要求建立健全内资融资租赁监管机制,并要求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制定经营业绩考核期。对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则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不过,业内人士称,从实际来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总体上重视程度不够,“重审批、轻监管”的意识还比较普遍,监管实质上形同虚设。举实例说明,如每年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统计,金融租赁公司的数据翔实而准确,而另两类租赁公司数据则很模糊。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实物设备,而非直接发放资金,资金流向可控,所以相对而言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这也是行业目前尚未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统一监管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风生水起。今年,我国融资租赁业依然火爆,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双双扩容。此前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669家,合同余额约1.9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增加约3500亿元,增长幅度为22.6%。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日益增多,相关法律较为滞后;市场信用环境较差,违约风险较大;行业集中度不高,缺乏统一管理等诸多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有三种类型,即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种公司分属不同的部委审批监管,因此,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也各自为阵,难成合力。在此背景下,商务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可谓是一场及时雨。其旨在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强调,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此外,为了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引导行业发展,《管理办法》对已经上线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注重查漏补缺事实上,商务部对融资租赁的监管由来已久。早在2011年,商务部发布的《“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5年的努力,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之后,商务部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拟加强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相比以往,新出台的《管理条例》除了弥补融资租赁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外,还针对融资租赁市场现存的各种变相违规行为进行了各项查缺堵漏工作。变相贷款、售后回租被“严格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同时,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风险防控也是《管理办法》的一大着眼点。诸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等。值得关注的是,售后回租在《管理办法》中多次被提及。诸如,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这意味着,不合规的售后回租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四)加强行业管理,保持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业界共同的呼声。早在2010年首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就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健康发展。他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监管部门设定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开展业务,建立和完善符合金融租赁业务特点的风险识别、量化和控制体系,严控风险。商务部相关领导近期也提出融资租赁业应提高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经营和风险管控能力。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商务部起草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法律环境不健全给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融资租赁人士屈延凯表示,法律缺失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比如,虽然在《合同法》中设了融资租赁专章,但因为《合同法》是债权法,对取回权、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就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做出完善的规定。而《物权法》对动产的物权、租赁资产的登记也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其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面临盖章第三人对出租人权益侵害的严重威胁,这些也给融资租赁风险管控带来困难,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为融资租赁立法成为众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