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纳税人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中介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税务代理服务的深入发展,不仅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而且有利于形成税收征收机关、纳税人、税务代理人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需要不断地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税务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确认管理方面还有漏洞,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税务代理人员是税务部门退休的老同志,难以胜任高智能的知识型服务;职业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税务代理人行为缺乏约束。尽管税务代理还存在种种问题,但是仍然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重要支持措施,它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我国税收建设和经济改革的发展。
4.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征管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所得税征收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众多,涉及千家万户,几乎涵盖所有的居民;二是收入确定难,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取得的方式多样化;三是纳税人的支出情况确定难,不同纳税人的支出情况,支出方式不尽相同。上述“三难”概括起来就是一个征收上作量大而又难以全面正确地获得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的问题。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收流失风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以达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脑化。我国虽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但网络化程度较低,与个人所得税增长和征管要求差距较大。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设立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理中心,建立重点个人所得税监控对象档案,同时与银行等系统实现全国联网,税务机关因工作需要,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查询个人储户的^^文档,充分了解个人各项财产状况,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度收入的水平,以科技信息化手段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
5.转变观念,扭转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
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而言,树立我国纳税人正确的纳税意识十分重要。但是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并不是政府在进行宣传时一味强调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在强调纳税义务的同时,转变税收观念,正确定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理论把税收特征归纳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使得人们在观念上认为税收所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而“无偿性”把纳税解释成一种纯义务行为,让纳税人感觉到税收是和纳税人利益自接对立的。在征管过程中,作为征税人代表的一些税务部门,缺乏尊重纳税人权益、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摆出一副官僚作风,霸气十足,无限扩大自己的管理权限,使纳税人处于完全被管理的地位。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种你追我藏的“猫鼠关系”。而在西方,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强调的是一种契约关系。国家为个人提供私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需向使用这些公共产品的公民征收税收。而越是富有的人其拥有的财产越多,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得到的益处就越大,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理应承担更多的税收义务。从这种角度来看,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甚至国家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纳税人交税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税收观念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不至于那么紧张。
我国的“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观念具有强烈的统治思想,不利于征纳关系的改善和征收管理的进行。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应该尽快建立一种平等的征纳关系,在明确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使纳税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即“知情权”和“监督权”。税后应该让纳税人知道是为什么扣了税,税率、税额是怎么计算的。至于税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纳税人都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逐渐对称的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同时给予纳税人应有的尊重使得纳税人更容易建立“纳税光荣”的荣誉感。
(七)将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税种
1.有利于发挥调节功能,缓解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山地方征收,归地方财政支配,直接导致了这样一个后果:沿海发达地区,个人收入水平高,因此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颇多;与此相反,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由于个人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所以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就比沿海地区低得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富愈富,贫愈贫”。并且,这个问题将随着今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断增长而日益暴露出来。若任其发展下去,势必进一步拉大沿海与内地之间的差距,这不仅对中、西部地区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利于当前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最终必将严重地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将个人所得税山地方划归中央后,中央就可以运用这笔税收收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从而有力地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缓解东西部地区的贫富差异。
2.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加强征管的要求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这要求不同来源的勤劳所得要合并纳税。对于多种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来说,其收入来源很可能跨地区,甚至跨省份。如果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可能造成地方税务机关之间为了争抢税源产生矛盾的现象。同时,由于利益矛盾使得地方政府之间缺少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一些地区与地区之间有时会出现“税收真空”,造成部分税款的流失。这要求今后在适当的时候,将个人所得税法划归中央管理。
由地方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讲,不利于加强征管。有的地方政府碍于“人情网”,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较随意,灵活度很大。“甚至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干涉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项怀诚) 目前乃至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在接受上级地税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同时,还要接受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这就使得个别地方政府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非法干预行为成为可能。这样,一来软化了税收制度,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二来也人为地助长了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不良风气,造成了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将个人所得税划归为中央税后,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比较有效解决。
四、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的完善
个人收入隐形化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低效的根本原因。而且,在个人收入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去查处偷漏税也行同混水摸鱼。有效监控收入的前提是消除隐形收入的死角,这是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大难点,也是势在必行的一项上程。只有在纳税前提透明、公平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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