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增值税的概念;
2.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3.对于增值税的转型的思考;
4.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经反复讨论研究后,我国决定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次改革将会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本文就我国现行增值税存的若干问题进行浅薄的剖析以及增值税转型改革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有助于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增值税的转型)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一个优秀的税种,以其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具有内在调节机制、有利于出口退税等优势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为37636亿元,其中,增值税收入1289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34.26%。增值税作为一项最重要的流转税,对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经济的重心已转向亚洲,中国将成为经济大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作为核心税种的增值税制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因此,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税率均调整为3%。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方面
1.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
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不完整,内在制约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收、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和广东省1998年比1994年分别减少了8.21个百分点和 9.6个百分点,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南水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
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
(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
(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
(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
(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①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②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③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骗国家税款,如虚增运输费用、虚开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使国家利益受损。
3.税收负担失衡
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
(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文档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如广东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约为1.5%;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二)会计核算方面
税收和会计是经济学的两个分支,其目的和计算原则是不尽相同的。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分离制形式,显然更多的体现了税法的要求,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也称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质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凭证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这扭曲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
2.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存货由于购进渠道不同、用途不同以及是否出口等造成存货的不可比;同时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也不可比。具体表现为:
(1)按税法规定,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合法凭证(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不可分离的,不予抵扣。这就导致了企业同样的存货,因来源渠道不同,其存货的构成项目不同,而缺乏可比性。
(2)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转到商品成本中。这就导致了同一批货物因用途不同,其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
(3)由于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打破了原有的退税格局;对于出口退税差额(未退税部分)也是结转到商品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出口货物与非出口货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4)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合法凭证一律按价税合计核算,这又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
(1)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交纳税款。
(2)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消,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大,这种不公平就会暴露出来。
4.进项税额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工业企业未用“货到扣税法”,而商业企业未用“付款扣税法”,这样就造成:
(1)商业企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违背了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的。即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企业的真正的增值部分。
(2)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帐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三、我国增值税转型的相关问题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货物从生产到零售的各个环节,涉及的行业众多,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应税产品生产耗用的全部外购消耗包括固定资产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技术革新,所以它在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得到了采用。
转型后的增值税会大幅度地刺激投资的扩张,进而引起投资需求增加。它允许企业为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作为进项税抵扣,使出口产品成本下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对我国扩大出口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转型后企业所缴增值税款变少,企业的资本积累变多,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企业采用更多的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快速发展,从整体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使得非抵扣项目大大减少,操作过程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这样极大地降低了税收管理成本,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但是,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税低于理论增值税,因而从短期来看,它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我们应该辨证的看待它的得失,从长远来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得大于失。
(二)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对策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必须扩大征税范围,以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世界各国实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比较彻底的,增值税应税范围一般是先在工业产制环节实施,然后向批发零售业延伸,再向劳务服务行业拓展,条件成熟时可以延伸到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农业生产等领域。从国际增值税发展的趋势来看,保证增值税机制良好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税收作用,应尽可能宽泛,扩大覆盖面。从我国完善税制方而考虑,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我国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经济总量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此次增值税转型的投资鼓励政策,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享受。这使中小企业其扩大生产规模、参与市场竟争的能力处于劣势地位,其纳税问题已经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充分考虑到扶植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有效激发其技术创新的活力。应考虑对生产型企业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提高一般纳税人在全部增值税纳税人中的比重,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投资优惠。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我国要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又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账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使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不再影响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
3.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
要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顺利过渡,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切实提高征管水平,严格和规范增值税管理。应当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认真清理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和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严格征收管理办法。应当按照法制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使增值税征管能力迈向一个新的水平。我国在制定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时,应逐步完善增值税的内在机制,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有可乘之机,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体,对经济发展将起到决定作用。为保障增值税转型扩大试点乃至迅速全面到位,我国应制订稳妥的改革方案,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要在金税工程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其征管,对纳税人的相关^^文档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
4.建立发达的社会服务网络
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委托银行征收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这种做法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当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应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对增值税的积极作用,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收、储存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熟练、高效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为了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使税务机关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我国应该尽可能地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四. 结束语
当前经济形势下刺激投资、扩大内需、要求产业结构优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由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要求企业以更强的竞争力进入国际市场,而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的这种抑制投资,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缺点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所以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 王成敬. 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 2008
2. 李天海. 我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 2008
3. 张敏. 增值税转型相关问题浅析 商场现代化,2007
4. 郭从武. 增值税会计及其模式的探讨[J]财会研究,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