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制相关概述
增值税的含义和特点;
增值税的类型。
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及影响分析
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来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营改增”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用分析。
现行“营改增”试点下的问题分析
(一)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方式、比率是否合理;
(二)新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是否合理;
(三)先后实施的地区性差异影响;
(四)税务机关的衔接问题。
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的建议
(一)厘清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分成分配,反促税制改革进步开展;
(二)税制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三)制定合理优化的税率结构和抵扣规则。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分税制的税收体制下,在流转税环节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消费税不作为本文的探讨对象),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原分处两税征收范围内的行业衔接和融合不断加强,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恰逢税制改革已将增值税改革作为主要目标,消费型增值税已取代生产型增值税,同时上海等地已开始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本文将从增值税的税制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我国实行“营改增”的相关背景和影响,结合前阶段“营改增”试点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建议
浅议“营改增”
在我国分税制的税收体制下,在流转税环节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消费税不纳入本文的探讨内容),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入,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不同行业、同行业的不同纳税环节的界限日益模糊,原分处两税征收范围内的行业衔接和融合不断加强,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从2012年1 月1 日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扩围试点工作,目前,参加扩围试点的省市已达八个。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入手, 分析我国实行“营改增”的相关背景和影响,结合前阶段“营改增”试点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在“营改增”过程中的建议。因作者水平有限,行文表意粗陋之处,还望指正。
一、增值税税制相关概述
(一)增值税的含义和特点
增值税(英文名称: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课税的税种。它具有三大特性:1、实行价外征收,税负逐级向前转嫁,最终归宿于消费者;2、实行多环节征收,具有征收广泛性,其税基扩展到几乎所有的经营领域,课征与流转环节相适应;3、按“增值”原理计税,税负不受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变化影响,只要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变,无论生产流通环节如何变化,总体税负不变。
现行观点认为,增值税对经济有较强的适应性,具有收入弹性,具有防止税收收入流失的自我控制机制,能有效控制减免税;同时,增值税的征收一般不扭曲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二)增值税的类型
因内涵的不同,增值税分为了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不能清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对经济发展不利;消费型增值税则彻底清除了重复征税,最能体现公平税负,符合中性税收原则,在三种类型增值税中最有经济效率,长期收入效应最大。从国际经验与趋势研究发现,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取向、社会历史因素和税收征管水平,而消费型增值税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最终选择。我国自2004年7月在东北三省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开始,到2009年1月起,已在全国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经济的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客观要求,对传统的流转税课征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的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备受各国青睐,目前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施行增值税。我国从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引进增值税,成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实施“营改增”的背景及影响分析
从世界各国发展经验来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施“营改增”
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
从增值税诞生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征收范围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涉及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各不相同,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征收范围仅局限在制造业,此种情况下,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个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
从各国对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同选择,我们发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发展以及各国增值税征税范围选择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呈正比。
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在增值税扩容试点前,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时期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所以,选择上述情况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与当时的社会整体水平一致的;但当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各项社会改革取得长足进步的情况下,改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税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施“营改增”,势在必行。
(二)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营改增”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用分析。
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这是政治经济学的真理。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状况以及税收法制化程度都较增值税开征之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的增、营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出现了抑制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情况。实施流转税“营改增”,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良好的推动促进作用:
1、实行“营改增”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的需要。营业税一般是针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对商品流通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征税,而且不能抵扣;增值税是对应税范围内的纳税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可以抵扣。在现阶段各行业交融极大增强情况下,两税并存,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破坏了税制统一性,形成了重复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保持增值税抵扣的一致性,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
2、实行“营改增”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并且在出口环节中不能像征收增值税那样进行出口退税,客观上增大了劳务产品的出口的难度。从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经济发展来说,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仅给服务业带来了严重的税收负担,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产业间的均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对营业税不能出口退税,对我国含税出口的服务而言,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我国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3、实行“营改增”是简化税收征管、避免税收管辖权矛盾的需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比比皆是,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越来越难。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制,使实际税收征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化,同时造成税收流失和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因此,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入增值税税收范围内进行管理可以很好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避免税款流失或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4、实行“营改增”符合我国税制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在新形势下, 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统一的税制,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实行“营改增”改革,能完整增值税“链条”,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三、现行“营改增”试点下的问题分析
(一)税收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方式、比率是否合理,能否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将是关系“营改增”改革是否成功的基石。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和营业税均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成,营业税则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在“营改增”后,如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不变,地方所得的增值税收入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远不能弥补营业税收入的减少,势必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不利于地方经济的持续良好发展,甚而会导致地方政府对“营改增”的改革带来阻力。
(二)“营改增”后,新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是否合理,能否避免在改征增值税的行业中造成税负过大的不良情况,真正实现结构性减税目标,是“营改增”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标准。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负。但在实践中,“营改增”对不同的行业甚至是不同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主要问题在于进项抵扣范围和税率设置上。由于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高,若沿用原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的规定,对于一些没有进项税额的行业,比如咨询服务业来说,本身没有要抵扣的部分,所以对这些企业而言,“营改增”改革不是降低了税负,而是增加了。再如物流行业中的仓储和交通运输,由于处于同一行业的不同阶段,却分别适用6%和11%的税率,也会造成税负不公。
(三)“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铺开的过程中,先后实施的地区性差异将给地方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营改增”目前采用的是试点方式,由于增值税试点地区享有进项税额抵扣,总体税负成本低于未实施转型的地区。从同行业竞争的角度分析,对于尚未启动该项税制改革的地区,明显处于弱势。而试点地区本就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若再加上新政策的“政策洼地”效应,必将对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不和谐因素。
(四)税务机关在“营改增”改革中的衔接问题。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管辖。在“营改增”改革中,涉及两税征收范围的替代,地税局管理范围将逐渐缩小,应充分重视两机关的衔接,相应调整职能范围和划分,良好实现改革目的。同时为房产税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先行引路。
四、对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的建议
(一)厘清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分成分配,反促税制改革进步开展。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寻找其他方面的财政支持,尽量减少“营改增”改革后对财政收入造成的不安全性。可考虑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使地方能对部分税种进行有效的调整,促进各个税种协调有序发展,减低地方政府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带来的财政收入压力,进而确保我国的税收或财政收入的安全,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政问题,尽快完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全额地方财政收入税种的改革,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税制改革。
(二)税制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若不保持足够的耐性,在短时期内大范围地调整很可能会导致营业税急剧减少,影响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利益,同时增加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因此,必须分阶段、分行业逐步实施。笔者“营改增”改革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应将现存重复征税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纯劳务行业性质,大多同时具有货物销售和劳务的双重性质,与货物销售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生产、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脱节造成的税负不公及对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第二步,将与生产经营和流通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行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如融资租赁业、广告业、仓储行业、房地产销售行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步,将已形成专业化的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就是将几乎所有的经营性劳务全部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这是成熟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形成的标志。
(三)制定合理优化的税率结构和抵扣规则。如前所述(见第三点第二条),因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高,同时原增值税抵扣规则对因“营改增”而新增加的部分行业而言,存在不可操作性,将会反而导致此类行业税负上升。另一方面,在原营业税下,部分行业因处于同一经营流程的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税率,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也可考虑予以调整。如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原营业税下分别实行3%和5%,但实际都处于物流行业,同时均是以人力、服务为主要方式和成本发生方式,建议在新税制下,予以统一税率。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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