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
【关键词】2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现实意义3
(一)增值税简介3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内容与核算方法3
(三)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处理的意义3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实务规范4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4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4
(二)增值税的核算不符合重要性原则5
(三)核算缺乏一致性5
(四)核算方法不公平5
(五)坏账损失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方法不合理5
(六)增值税科目设置不合理6
(七)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核算混乱6
四、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对策6
内容摘要
【摘要】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是我国第一大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现行增值税经过多年的实践,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征税范围偏窄,违背重要性、明晰性、可比性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报表信息失真,增值税明细科目过多,按同一计税基础计价,核算原则却不同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本文介绍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研究现状,就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调整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适当调整并减化现有核算增值税的明细会计科目,按同一基础计税, 实行相同的核算原则等具体改革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 改革建议
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现实意义
(一)增值税简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义务人可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所论述的是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内容与核算方法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企业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相应加工劳务时,应该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一会计期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即为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同时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
(三)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处理的意义
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所以,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是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财政是国家的血脉,税收是国家耐以生存的基础,而增值税又占税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所以,制定正确的增值税核算制度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通胀的压力及融资困难等原因,使得这些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而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使得中小企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实务规范
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新的增值税制后,财政部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作了相应规定,并且随着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和增值税会计核算具体要求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陆续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如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增设了“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增设了“减免税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使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基本满足了增值税政策变化的要求。但是,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特别是从历次大检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纳税人偷逃增值税现象还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知识、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和企业有意偷逃税款这两个常见因素外,更主要的、也是我们有所忽视的一个因素,则是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不完善、不规范。因此,从方便和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减少偷逃增值税现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两阶段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性增值税,随着税收改革的深入,以及税法法规与会计法规的不一致,使增值税会计核算出现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已经明晰化。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一方面,对于生产同一商品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购进存货时,增值税单独核算,不计入存货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存货时其成本包含增值税,这就导致了企业购入同样的存货,由于购进渠道不同,存货成本项目的构成也就不同。从而使二者之间无法进行客观的比较。另一方面,相对于同一个企业,当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等方面,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使得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因业务对象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从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
(二)增值税的核算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会计相关法规规定,会计核算应符合重要性原则,应该反映重要的会计信息。增值税抵扣、减免而产生的损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的信息,应该单独披露。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将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果。但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并没有对这些情况进行单独披露,没有单设科目进行核算,而且损益表上也没有反映出增值税的情况,这都违反了会计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财务分析和筹划。
(三)核算缺乏一致性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相同,核算原则却不相同。付款扣税法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核算法没有体现会计上的任何原则。这使得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比配,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降低。
(四)核算方法不公平
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不同,有的行业可以在货物出售之前抵扣,而有的行业在收到货款之后才能抵扣。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体税负要轻。
(五)坏账损失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方法不合理
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在每个会计期间都有可能会产生坏账,这部分损失需要企业自行承担,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对坏账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这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六)增值税科目设置不合理
现行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过多,复杂,核算混乱,税法规定期末时将本期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使得核算过于繁杂,不能简单明了的反映本期增值税发生情况。
(七)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核算混乱
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其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应按全额课征营业税,因而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各不相同,使得同处在商品流通不同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够公平。
四、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1. 改进对于含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价税分离。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既符合成本核算原则,又对企业起到了相应的制约,同时能够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存货成本的比较。
2. 根据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对于企业损益的重要作用,应单独设立“增值税”一级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以及由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原因产生的增值税费用的增加;贷方登记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由于出口退税等原因产生的增值税费用的抵减;借方余额即为本期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进行损益汇总。
3. 增值税会计核算在国外的处理原则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这种方法有利于解决货款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应该取消税收法规中企业“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使不同企业、同一企业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
4. 统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调整确认收入时间的账务处理。可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将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分期付款时分期抵扣,所有企业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另外,当发出商品,预收货款时,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存在差异,可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调节。
5. 关于已发生的坏账中包含的增值税的处理,不能退税,不可抵扣的处理规定使企业增加了税负负担国家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允许销货方要求退回增值税的差额,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
6. 关于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应该简单明了,便于实务操作,便于管理者的检查和理解。过多的设置明细科目反而使增值税的核算过于混乱,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可适当增减相应明细科目。在“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取消“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两个科目,同时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的设置,减少三级科目,精简账簿,简化会计核算。
7. 增值税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明确细分,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流通阶段商品应该承担哪种税种,避免重复征税,同时增加增值税征收的涵盖面,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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