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1、增值税的概念2、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增值税的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增值税的税率
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2、增值税的起征点 3、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4、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四、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1、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对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计税货币的管理 (2)、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2、增值税发票管理
五、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 1、增值税退税办法 2、出口退税率 3、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内 容 摘 要
我国的税制主要由货物和劳务税类以及所得税类构成。其中,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各个税种之间密切联系,覆盖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提供劳务的各个环节,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增值税属于货物和劳务的一种,主要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作为征税的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我国的税制主要由货物和劳务税类以及所得税类构成。其中,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各个税种之间密切联系,覆盖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提供劳务的各个环节,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增值税属于货物和劳务的一种,主要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作为征税的对象。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海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所谓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是指部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缴纳增值税,即“营改增”。“营改增”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举措,而且是健全我国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文档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目前,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发生销售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的。
2、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自2015年3月10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人;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分为一般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销售劳务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进出口实际上都是货物销售,理论上说,除了进口货物应当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可以不适用零税率,而依正常税率征税。因此,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销往境外的货物。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其予以明确。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1、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又称标准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征税对象,体现了增值税税负的轻重。基本税率的高低与各国的经济状况、税收政策、收入水平以及历史形成的税负水平相关联。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2、低税率
低税率,又称轻税率。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对于农副产品及相关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大部分产品适用11%的低税率。一部分其他类别的农副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3、零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部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4、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关^^文档,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关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备案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备案)。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5、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减免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在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8、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纳税人 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该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1、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直接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和履行。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期限
在纳税期限方面,增值税的税款计算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计税货币
增值税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在计税依据所有本位币方面,我国税法规定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4、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加强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改增”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技术水平,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改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2、电子发票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制度
为鼓励出口,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或免税,以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退税办法
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包括免抵退税办法以及免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是正确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重要环节。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的转型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降低税负,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缓解物价不断下降的局面;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增强国际竞争力;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原则;符合国际惯例。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