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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摘要: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公众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外披露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员对有关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该份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08年5月,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评价
引 言
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业务内容,然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文件迟迟未正式发布,其中就包括《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造成内控审计有点无所适从,审计质量得不到保证。《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基本借鉴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2007年7月发布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结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5),笔者结合征求意见稿与AS 5,尝试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思路作出初步探索,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界
《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本指引所称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对企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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