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这一原则几乎就是信息披露的前提性假设。所谓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值得信赖,不能有误导性陈述和虚假记载,更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公众误解公开信息。然而,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往往是由于对信息,特别是不利信息十分敏感而做出决策,现阶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行为之一就是不实陈述,这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息遭受严重危害。
5.适法性
适法性是指公开的^^文档形式必须与法律规定相符合,一般来说公开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主要形式。公开文件的法定事项包括列举式和例示式。列举式是指对应当公开的各种事项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列出文件;例示式是指法律没有对文件事项予以明示列举,文件应当采取的样式由证券管理机构规定。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上市公司缺乏信息披露意识,信息披露无法通过市场自身的要求保证有效性,为此要提高市场有效性就必须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然而,通过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难发现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对上市公司完整地披露信息要求不够
几乎所有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先决条件都是对所有法定项目信息完整、充分的披露,不能有短缺或是遗漏。不过,我国一些上市企业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就不充分披露所有的法定项目信息。在披露信息时,一些公司大肆宣传和炒作那些有利于公司的信息,尽量的少提或是隐瞒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一些公司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语公开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避开具体过程只谈最终结果;对于那些严重影响投资决策而又强制披露的信息,如企业的偿债能力等,一些公司进行蓄意隐瞒或是虚假披露;一些公司索性不披露负债情况,不充分披露的一些重大事项;还有一些企业打着保护商业机密的旗号,将不利于企业的财务信息隐瞒,欺骗投资者,使其遭受巨大损失。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年末仍有1.02亿元的余额未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大业高薪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对此重大事项,公司不但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与充分性的界定标准,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有价值的信息必须是具有重要性的信息。如果信息披露主体随意的披露不重要信息,那么这必然会浪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同时也会为投资者带来不便。对于商业机密的范围,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事实上证券公司只要考虑理论的可操作性,而不必过多的研究这种界定是否有理论缺陷,只有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种类予以明确的界定,才能够对因此产生的内幕交易予以防范,进而保障市场的有效性。
(二)对上市公司真实地披露信息要求不严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中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该如何披露信息,这就使得公司管理者处于某种经营目的,对一些详细和真实的信息,如经济效益分析、市场占有率等进行蓄意歪曲。这些信息很可能被竞争对手窃取,无偿使用,严重危害了企业日后的经营活动。一些公司只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披露,而对那些不利己的信息蓄意掩饰,在公开文件中对自己的财政实力和盈利能力进行虚夸,甚至采用不恰当手段缩小负债和亏损额。信息提供者通常提供一些容易产生误解的财务信息给投资者,以便对财务信息进行粉饰,以此对公司实际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掩盖,如利用短期借贷冒充流动负债进行申报等。一些公司故意使用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词语误导投资者,以便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在谈及股利政策时,往往会说“给股东以丰厚的回报、一定会让投资者满意”等,这些不沾边的字眼根本没有详细的说明如何“令人满意”,如何“丰厚”。更有甚至,在披露信息时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避实就虚,对于曾经在说明文件中所许的承诺往往用一些较为肤浅的成就进行掩盖。尽管这种行为没有将客观事实直接歪曲,但它足以误导投资者,欺诈性质十分明显。比如杭萧钢构在2007年信息披露称通过香港中基公司承担安哥拉产品销售合同248.26亿元、施工合同95.75亿元,大约合计344亿元。该信息的披露严重影响了市场对该上市公司的判断,导致股价在短期内大幅度拉高,很严重误导了公众的投资判断能力,造成不良后果;此外新ST四环药业声称有重组的可能,与此同时,造成了股价异动,然而其披露的信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没有真实性的。
由此可见,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中对于真实性标准有了严格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候都依照此标准,那么就一定能够有效的遏制上述的种种违法行为。
(三)对上市公司及时地披露信息缺乏强有力的规定
金融界财经信息报道:国光瓷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04年8月31日提供对外担保总额为78589.31万元,其中涉及51218.31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38.24%)的对外担保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8月31日,国光瓷业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该公司资金供22321.15万元,况且这么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不能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9月30日,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有18起,涉及金额32873.41万元,其中涉及23116.76万元(占上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62.39%)的诉讼也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产品的价格时刻都在变动,因此信息对证券产品价格的变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不及时就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根据信息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时机延误,投资者对证券产品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在我国类似于上述的案例比比皆是。当前,很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呈现严重的滞后性和间断性,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因此信息披露也必须是这样一个不间断的动态过程。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这一现状的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人为操纵,其二则是技术原因。由于审批上报涉及很多环节,延时较长,以年报为例通常是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挤在最后15天公布,延时不仅降低了时效,还容易泄露信息,为少数人创造条件进行内部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和一些相关的中介机构而言,这显然不太公平,从股票公布前的情况来看,足以证明这一点。
(四)对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缺乏强制性规定
预测性信息是指以表明公司未来发展与业绩的可能性信息,这种信息主要依靠发行人的主观评价和估计,缺乏可证实的确定性,常常运用模棱两可的话语进行表述。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为此也就没有统一的规范预测性信息的内容及编制格式和方法。一些公司在利益的引诱下,往往对盈利预测随意高估,然而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却避重就轻。对于投资者而言,良好的预测性信息能够帮助其长远的了解公司的发展前景,实际上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就是购买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未来权益,良好的预测能够使投资者期待利益落空的风险降低,使财务报告的不足得到弥补。但是,如果盈利预测缺乏可靠性,发行人以此作为误导投资者的手段,那么危害则十分严重。例如三毛派神,2004年第三季报曾预计04年业绩将大幅增长;2005年1月19日,预计不会大幅增长;2005年2月4日,预计亏损1.8亿元;2005年4月6日,最终年报显示,公司全年亏损3.6亿元。三毛派神的财务数据,通过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变脸,将其广大的投资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同样中国证监会开了一个天大玩笑。
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文件中,对预测性信息进行了规定,现阶段我国预测性信息的类型主要有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等。预测性信息展望了公司未来经营情况,高质量的预测信息对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来说利用价值都更大。与外部信息使用者相比,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更加了解,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我国信息披露的现状表明,预测性信息披露并不乐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02年年报事后审查情况表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五方面问题,其中一项就是业绩预测不尽人意。从业绩预测的实际执行效果看,业绩预测不仅缺乏准确性,在上一期报告中应当进行业绩预测和实际进行的预测比例不大,尤其是一些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公司,其准确、及时的预测比例更低,另外业绩预测公告由于不够详细和明确,使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
(一)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