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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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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四)

    (四)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1.信息披露主体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需要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空、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2.信息披露方式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主要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及时披露的报告。

    定期报告因其受到的规制较多,是考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主要指标;临时报告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其的规制多是原则性的,上市公司在具体执行时有很大的自主权,因而也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重要指标,更是直接体现上市公司遵循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程度。

    3.信息披露时点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一季度报告年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

    临时报告的披露时点,相关规范仅提供了一些指引性的规定。具体需要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具体判断。

    4.信息披露的范围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因披露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总体而言,年度报告的披露范围最广泛,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员工、机构情况,公司治理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次之;而临时报告披露的范围则是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披露的内容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核心,也是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重要指标。

    5.信息披露渠道

    为保障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相关信息必须通过法定渠道予以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以及上市公司选定的媒体和网站为指定披露渠道对外发布。目前A股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有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四家报纸。

    6.信息披露审核规定

    由于信息披露关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为保障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在发布之前除了要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核之外,还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只有经过交易所的审核无误后,才能对外发布。根据沪深两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审核遵循的是形式审查原则,即只考察信息披露文件是否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二十年来(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交所正式挂牌起算),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如下总结:

    1.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时点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证券信息应反映公司状态为现实的公司状况,且公开披露的时间不应超过法定的期限,《证券法》分别规定了上市公司提交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时限,同时对临时报告强调即时性提交。过长时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由各上市公司申请预约披露日期。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有些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日期与预约日期相一致,有些年报的披露则比预约日期提前或延期。提前披露对于增强会计信息及时性是有帮助的,推迟披露将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甚而削弱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然而,从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文档来看,延期披露所占比例远大于提前披露。从临时报告披露时间来看,不及时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症。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实质,并明确了11种重大事件。但事实上,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报喜不报忧,对这11种重大事件中的某些事件几乎很少主动履行披露义务,如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件、巨额委托理财事件、大股东占用资金事件、巨额担保事件、由于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品价格大跌或原材料价格大涨,几乎没有公司及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如鸿仪系(国光瓷业、张家界、安塑股份/嘉瑞新材)利用资本平台,掏空旗下上市公司案例,其旗下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存在着不及时、如实地披露巨额关联担保及关联资金占用的现象,致使鸿仪系的资金风险积聚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才被暴露,广大中小股东直到上市公司几乎被掏成空壳才如梦方醒。

    2.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充分披露原则要求财务报表对全体投资者不得忽略或隐瞒任何重要的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披露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分布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企业的信息只有充分披露,投资者才能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前提下,做出其证券投资的良好的、理性的判断。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在其披露的信息中,对一些关键和敏感的地方却故意闪烁其词、笼统带过,致使投资者完全弄不清楚事项的来龙去脉,以达到其混水摸鱼的目的。

    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主要表现有:第一,对募集资金投向和收益能力披露不充分。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发地的股票是因为看好了上市公司拟投资的项目,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刚刚募集完资金,就发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告,在公告中,也只借口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改变投向,就草草了事,实际上,这些资金有的去还了借款,有的闲置不用,甚至有的又重新回到股市进行“委托理财”,使投资者的投资并未真正达到投资的目的。第二,对重大财务事项的提示不够充分。一些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和期后事项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虽然这些信息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的揭示,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对这些事项只提供非常粗略和概括的说明,完全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需求。第三,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转移资产、调节利润,使中小股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判断公司的真实价值、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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