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文档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6413
国企改革中的“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研究
前言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国有企业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门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经济实体。而国内学者在研究国企改革问题时,则多数倾向于把我国国有企业划分为两大类,即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其中,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且低于50%称之为“相对控股”;国有股权持股比例超过50%称为“绝对控股” [1]。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由国家直接投资或直接经营的企业”、“ 政府或公有机构投资设立或参与经营的企业”等等[2]。但是不管如何定义,国有企业都将是一国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特别对于我国经济运行而言,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更是不言而喻。
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路径,概括起来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6年),主要是进行国企经营层面的改革;第二阶段(1987—1992年),主要进行国企从经营权向所有权过渡的改革;第三阶段(1993—2004年),主要是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同时对国企布局不合理的结构进行调整;第四阶段(2005—至今),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原有改革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深化对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内部的改革[3]。当前,关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理论成果。但综合来看主要还是通过这样几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如何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先后经历了由国家和政府直接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