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的认识错误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点击下载
(一)刑法上的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关于被害人和行为人可能出现的认识错误及其影响,在此我想分两类情况予以探讨,我先谈谈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害人的认识错误
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指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由于误解或无意导致发生的一种违背真实意思表达后果的一种行为。被害人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具有什么效果呢?被害人承诺成立及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承诺的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承诺是被害人自由的、内心真实的表示,不存在意思缺陷。被害人在被欺骗、有人格缺陷以及受胁迫或强制的情形下作出的承诺都是存在意思缺陷的。
被害人由于被欺骗而发生认识错误所作出的承诺无效,但是这种情形下的错误仅限于对所承诺的内容.范围.对象等的认识错误。单纯的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的有效性。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所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错误是否是一个明显的错误,以至于行为人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被害人的错误。例如,某人想给他的邻居留言:“我不同意你把我院子里那棵挡住你窗前阳光的树锯掉。”但他因为不谨慎而忘记了写上“不”字。只要邻居明确地知道该树对其主人具有非常特别的价值和意义,树的主人无论如何不会同意锯掉该树,仅仅因为某种难以避免的疏忽才写漏了字,那么,邻居仍然锯掉该树的行为就成立物品损坏罪。至于受胁迫或强制而作出的承诺,我个人认为,不属于被害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对所承诺的行为及其结果并不存在认识错误,只是由于胁迫或者强制而失去意志自由,其作出的承诺不是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无效。在被害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承诺并非一概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应视情况而具体分析。
如张女士晚上在没有开灯情况下误认为李某是其男朋友而发生关系,这的分三种情况来看,一是李某醉酒后也不知道张某就是张女士,以为张某就是自己女友而导致的结果,二是在李某明知张女士不是自己女友而利用张女士认错人而发生的后果,三是李某误以为张女士对自己产生感情而发生的结果,在这三种情况下李某对这件事所负的法律责任是有区别的。
(三)行为人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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