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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格式条款 漏洞 完善
浅论格式条款
[摘 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司法实践运用的过程中,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显现出了它的不足和缺陷。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文字表达上存在矛盾,单行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文将通过研究我国立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不足和矛盾,进行客观地评价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一、格式条款的概述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的名称各国规定不一,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附合合同,系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附从合同,它主要是指经济实力较强的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一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文件,并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强加于对方的合同。大多数学者则使用的是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定义的规定,即《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