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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聚众斗殴、司法认定、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浅论聚众斗殴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摘 要]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或者积极参加群体性斗殴的行为。在最近几年以及未来的发展中,由于外来人口的流动与日俱增,各种地域性文化的差异、生活习惯的不同所引起的不良效应,以及各种商业纠纷,报复性行为导致了各种各样的纠纷,也就使聚众斗殴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更为常见。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聚众斗殴犯罪都能全部完成。一个完整的聚众斗殴犯罪,要经历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本文从刑法条例入手,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对聚众斗殴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作出讨论,对有争议的犯罪问题加以探讨,区别各个不同犯罪形态的界限,掌握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
聚众斗殴罪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一个罪名。是指聚集多人,在为首分子的领导和指挥下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按其犯罪形态,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未中途停止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况;而是犯罪的未遂形态,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中途停止,使犯罪行为未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