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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品格证据 相关规定 本土化
论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摘 要] 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