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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 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 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而我国现行诉讼法所采用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 对原告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 使广大民众不能顺利地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中来, 从而阻碍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开展。因此, 笔者认为应该对原告资格之基本理论进行重新定位, 以适应时代之发展。
一、对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的反思
1、诉讼法上的规定及其误区
古罗马法谚语“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正道出了原告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 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任何诉讼程序的原告, 而是受到原告资格理论的限制。原告资格, 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之足够利益, 其关键 问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 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因此, 只给有足够资格的诉讼当事人以救济, 这历来是诉讼法上对原告资格的要求。
例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 其中第一个条件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 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