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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解释 目标 标准
论法律解释的标准
[摘 要]古往今来,无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多么地完备,法律解释都是司法裁判过程中必要的实践活动。关于法律解释目标的争论由来已久,笔者认为只有同时兼顾主观说和客观说,采纳折衷说,才能很好地指导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而法官只有遵从一定的法律解释的标准,并将之在裁判文书中做出具体的说明,才能避免任由法官解释的司法活动出现,以最终提高我国司法裁判活动的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知识和时代的局限,它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就公民社会的所有关系做出完备无缺的规定,总会有些应该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加以具体规定,而只能对之做出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调整,因此,法官不可能像自动售货机一样投入法条和事实,毫不费劲地输出唯一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