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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对于最新民诉法第55条的探讨
[摘 要]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所幸最新的民诉修改案实现了破冰,但在现实中由于新法尚未施行,缺乏实际操作案例,对公益诉讼的具体构建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主要从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入手,结合外国现行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学界对于传统诉权理论与适格当事人理论的新突破,在民诉修正案新增第5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诸如诉讼前置程序、费用基金等制度的设计以期保证民事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 现状;借鉴;理论突破;制度完善
自从1996年,邱建东以一纸诉状将龙岩市邮电局告上法庭[ 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 1.2元。这场“一块二” 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邱建东也被人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但此案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以撤诉告终。]以来,不断有各类主体(包括检察院、律师以及普通百姓)以包含自身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所谓的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我国之前尚未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类公益诉讼的结果往往并不理想,不是不予受理就是以败诉告终。然而事实上,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三鹿奶粉和湖南凤凰桥倒塌等事件却真实地侵害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在追究当事方的刑事责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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