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私权受到侵害,人们的意识相对滞后,这已成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大障碍。据“中国
公民发展权利研究”课题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如果他人宣扬你不愿被别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的问题时,只有10.1%的人回答影响较大,35.4 %的人回答会有些影响,24%的人回答影响不大,12.5% 的人回答无影响,其他的人说不清。这表明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高。
2、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程度是非常迅猛的。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另一方面,互联网造成了一个“透明的社会”,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隐私正在消失。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4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用户认为目前网上购物最大的问题”中,位居第一的就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占31.20 %;而对于“您是否同意网站经营者为市场开发之用,在网络上抓取使用者的个人^^文档的这种行为”,表示不同意者高达74.43%。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保证网络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息时代隐私权的侵权主要特征是隐蔽性和技术性强,难以防范和获取直接证据。而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是要力求平衡:一方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我认为从权利义务相平衡的角度来看,商业网站应该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权不被侵犯的义务。而且作为商业服务网站也应该有保护用户隐私的技术能力。然而国内不少网站都拒绝承担这一义务。《搜狐网站保护隐私权之声明》(http://www.sohu.com/about)第10. 2 条“下列情况时本网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文档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串改等。”这显然是对用户隐私权的剥夺。用户当然有理由要求网络公司披露他们收集个人数据的方式、用途,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确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只有擅自公布、恶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损害后果的,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隐私的行为,例如刺探他人私人情报信息,擅闯他人私住宅,跟踪私人活动等等,都无法追究民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一些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存在几点不足的原因
(一)立法期间受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我国特殊的国情,一直以来国民大从以至立法执政者对隐私权的认识不足。加上受当时的政治、方化、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立法无法对社会的发展与市场的发展进行充分的预见,所以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了不足。
(二)人性弱点产生的影响
法是人定的,也是人在实施,犯罪是人在实施,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有限理性指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自身能力、学识、精力、财力等等有限性,不可能取得完全的需求和技术以及市场信息,也不可能对复杂多变的需求状况、技术可能性和瞬息万变的市场做出灵活的反应。因此,人是有意识、有理性的,但这种理性是有限的。机会主义是指人具有强烈而复杂的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即人不仅追求自身利益,而且会采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位俩,只要有可能,他的行为就呈机会主义倾向。从而发生对隐私权的侵害。
(三)法制体系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法
规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也比较分散,且不成系统,无法可依或法条相互交叉、重复的情况并存,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在执法方面,也存在着执法人员不足,意识不强,缺少必要的交通、通讯以及技术装备。
(四)其他影响的左右
立法过程是一个时代的表现,是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种意愿。但立法过程不可能面面具到,必然是要受到许多的因素的影响,也就必然的会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管者和社会大众对隐私权侵害行为一定程度上容忍。会给社会留下一定的宽限度,不至于过死,从而造成问题的产生。同时隐私权作为一个原来不为重视的方面,目前全社会缺乏保护意识,对隐私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价值没有很好的认识,宣传、教育广度、力度、强度不够滞后于对隐私权保护的形势要求。 论我国人格权制度中隐私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