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从单独实施,如聚众性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所作的分类。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即已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并非都直接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互有分工、彼此配合地实施不同的行为。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结合程度上比较松散,没有特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也就是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对共同犯罪法律概念的法律认识,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项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参加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行为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某些情形下,多人存在相同的犯罪故意和目的,但是,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上没有实施相互联系的犯罪行为,只是偶然同时或同地实施了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与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并不能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不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并不成立为共同犯罪。例如:甲欲用枪射杀丙,而乙欲用枪伤害丙,甲、乙通过犯意联络事先达成一定的一致,即甲、乙同时用枪向丙开枪,当然甲是想杀丙,故瞄准丙的头部,而乙只是想伤害丙,故瞄准其小腿,甲、乙射击,甲一枪击中丙之大脑,导致其当场死亡,而乙也射中其小腿,很明显丙之死亡由甲击中丙之大脑引起的,乙则构成故意伤害(即遂),而不作为共同故意犯罪论处。
(二)、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参加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在认识因素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地实施着犯罪行为;在意志因素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属于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共同行为人各方均知晓其他方将会或正在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这也就是需要共同行为人具有共同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的一致犯意,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犯意联系,这是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内容。例如:甲、乙均因丙欠债不还而对丙产生报复心理,甲携刀窜至丙家,照着丙的头部乱砍,丙惊慌逃走,路遇到乙,乙用木棍冲丙的腿部狠砸,这种情形下由于两人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事先并无联络,并不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犯罪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自的实际危害,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处罚.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对他们各自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现分述于下: 浅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