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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机制

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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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机制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千万个家庭的和谐才能构建社会的和谐。然而,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就像一团挥之不去的阴云笼罩在相当数量家庭的上空,困扰着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并对家庭暴力理论与干预对策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有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严等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不尽完善。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未出台的情况下,现实的选择是努力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本文试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加以分析,并探讨相关的法律对策,以期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相关参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人与施害人;成因;现状与危害;法律救助
 
 一、 有关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繁荣昌盛。然而,在家庭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现象,这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呈多样性、复杂性,对社会、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在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1]这一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世界很多国家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国际组织、各国立法都有各自的描述。目前大致有三种说法:
 1.二元说
 “二元说”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
 2.三元说
  “三元说”即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它含有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3]
 3.多元说
  “多元说”即主要是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这种观点看“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4]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学说中,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在实践中被证明其范围合理,操作也较为容易,因而是我国长时期内认定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与施害人的界定
 我国现有立法对家庭成员的范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家庭成员就是“共同生活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将之界定在“亲属”这个范围内,其实是将家庭暴力的前提定在了法律婚这个框架内,那么事实婚中的暴力是否就不能算是家庭暴力而不能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来救济呢?尽管我国的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的,但笔者认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应该将家庭成员的解释适当放宽,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中的家庭暴力。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早在1992年,美国的《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就规定:“婚姻暴力为任何发生在具有婚姻或亲密关系之暴力或胁迫并导致身体伤害的行为。”但笔者也不赞成对家庭成员作过分的扩张解释,我国的具体国情毕竟不同于西方社会,情人以及同性恋者等还不能被普遍的伦理道德所接受,因此不宜将他们规定为家庭暴力的主体。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1.传统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基础
 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女性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劣势,男性成为家庭暴力主要的犯罪主体。[5]
 2.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物质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6]
 3.婚姻家庭的急剧变革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近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妇女参与意识增强,自主化倾向增大,这种变化必然引起传统家庭关系紊乱,夫妻冲突相对增多,婆媳之间隔阂加深,使家庭暴力时有发生。[6]
 4.社会法制观念淡漠是家庭暴力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
 实际生活中人民法制观念淡漠,而受害人也基于亲情和在生活上的依赖性,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一般也能够原谅对方的侵权行为或期待对方自动改正而不告发,家庭暴力一般属于民事行为,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违反刑法和行政法,而民法一般更侧重和解,所以出于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从维护家庭团结的意旨出发,一般都不会主动干涉家庭暴力。[7]
 5.立法的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发、未成年人保护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婚姻方面的内容有相关规定。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法律上还有诸多空白。[8]
 除此之外,家庭成员个人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教育程度、生存压力、婚姻家庭的质量等方面也是家庭暴力滋生的重要因素。
 (四)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危害
 1、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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