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3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3
二、针对共享单车的不端行为分析4
(一)不当使用行为涉嫌侵权4
(二)随意停放,引发道路管理问题5
(三)事故责任承担问题6
(四)押金退还被动,存在金融风险7
三、完善治理共享单车策略8
(一)政府协同管理8
(二)加大处罚力度,构筑契约精神9
(三)设立独立公开的管理平台9
(四)新技术助推共享单车规范化运营9
(五)高度自觉保障用户信息数据安全10
(六)对用户进行倾斜保护10
结 语10
内 容 摘 要
本文主要对共享单车的概念、意义、相关违法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完善完善共享单车治理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中国目前进行的共享单车工作中的不足进行了论述。^文档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包括研究共享单车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为针对共享单车的不端行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如何完善治理共享单车提供建议和参考,分别从政府协同管理、设立独立公开的监管平台、新技术助推共享单车规范化经营、高度自觉保障用户数据信息安全、对用户倾斜保护等方面,提出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共享单车;法律;建议
一 、概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一种分时租赁模式。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型共享经济。在2014年成立的ofo共享单车,是国内首家共享单车公司,首创无桩共享单车出行模式。2016年4月22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召开发布会,正式宣布摩拜单车服务登陆申城。以倡导绿色出行的方式给世界地球日“一份礼物”。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从诞生到遍地开花,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马路和小区内随处可见,并日益挤压着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市场空间,成为大多数市民和外地游客选择在市内短距离行程的主要交通工具。据中新网报道,日前,第三方移动大数据监测平台Trustdata发布《2016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末摩拜单车月活跃用户量(MAU)已达行业第二名的3倍以上,在共享单车市场中占据逾70%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 有“互联网女皇”之称的华尔街证券分析师玛丽·米克尔(Mary Meeker)在美国Code大会上发布了2017年的互联网趋势报告,特别关注了来自中国的智能共享单车服务摩拜单车。世界著名科技杂志《连线》(WIRED)盘点了全球多家影响未来交通格局的创业公司,摩拜单车就榜上有名,成为共享单车行业唯一一家上榜企业。摩拜单车此前还被路透社、彭博社、纽约时报等西方主流媒体争相报道,甚至被不少国家主流媒体贴上了“中国创新驱动转型中的力作”的标签,摩拜单车已经引领“中国智造”享誉海内外了。
但是,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的讨论也持续不断。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再一次将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监管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交通运输部为共享单车确定的名称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租赁。但由于其与互联网相结合,又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监管空白。本文对与共享单车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探讨应对之策。
二、针对共享单车的不端行为分析
(一)不当使用行为涉嫌侵权
1、私自占用共享单车
私自占用共享单车违背了“共享”经济的本质。主要表现为使用者为了方便自己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共享单车共享的仅仅是车辆的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直接通过破坏车锁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或拆卸单车部分零件据为己有,上述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将共享单车隐匿仅供自己付费使用,此时,用户仍然与单车运营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但该行为造成了租赁收入减少,应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当然,基于共享单车的“共享”属性,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可给予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形是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后据为己有,不再支付使用费。这种情形下,用户一开始是合法用车,其后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轻者按照民事纠纷认定,重者构成侵占罪。需注意的是,对于有的共享单车如ofo ,其密码固定,用户合法使用后易破解密码,针对这种单车的私占行为,宜认定为“盗窃”。此外,私占行为也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
2、以非正当方式无偿使用共享单车
行为人利用单车自身的漏洞,通过破解密码、从他人那里获取密码或者利用工具开锁,以达到无偿使用的目的。例如ofo单车,其车锁密码固定,正常使用后若未锁车,或记住密码,或利用密码锁痕迹破解密码,就能免费继续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单车运营公司的收益权,造成财产侵权,属民事侵权。对于专门提供非法开锁或者分享单车密码的人,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3、故意损坏车辆零部件
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应当定性为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给予拘留、 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损坏得非常严重或者情节恶劣,造成财物损失的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毁坏单车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律,以刑法中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成罪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4、遮挡、涂毁二维码
如将单车上的二维码涂黑,在二维码上贴小广告。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破坏单车,但却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侵害了单车运营公司的收益权,属民事侵权。若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用户误扫而获取利益,则属于诈骗行为。
(二)随意停放,引发道路管理问题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给城市的形象和交通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共享经济的兴起,足以证明了一个城市的迅速发展,但遗憾的事,部分市民的文明素质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潜在的问题无一不暴露出来。挤占通行道路、停放在盲道区、放在自家楼道甚至后院,这些乱象无疑背离了共享便捷的本意,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同时运营商也需要加强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现实中也不乏恶意隐匿、弃置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宜按照“寻衅滋事行为”予以定性。其构成犯罪的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当然,单车运营公司也可以请求民事赔偿。第三章我国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事故责任承担问题
用户骑行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关键要理清供需双方的法律关系,这是认定各方责任的前提。共享单车使用者因骑行而遭受损害时应如何维权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不久前,北京就出现了首例因骑共享单车受伤索赔案。对于这类案件,也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因单车存在质量原因,使用者因此而受伤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属于消费者,其因单车质量问题受到人身损害,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张侵权赔偿。当事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收合同相对人的限制,可以直接对单车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者和单车运营公司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单车运营公司负有提供合格租赁物的义务,若因单车缺陷造成使用者损失,单车运营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要求双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即适用于通过扫码下载App使用单车发生事故的情形。
二是因共享单车使用者自身过错导致损伤的。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这种情况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上海曾经出现过11岁男童在骑行共享单车时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的惨剧;河南也出现过12岁男童将共享单车私自解锁后,练漂移身亡的悲痛事件。因使用者自身过错受损害的,单车运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混合,此时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其重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若提起侵权之诉,首先由使用者证明:一是单车运营公司提供的单车存在缺陷或者服务不完善;二是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该损害由使用共享单车造成。单车运营公司若能证明使用者自身存在过错,则可根据过错大小,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若提起违约之诉,使用者需证明单车运营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单车,存在违约行为。共享单车公司主张免责,则需证明其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尽到了安全保管、保养义务,使单车在租赁时处于能够安全使用的状态。
(四)押金退还被动,存在金融风险
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向单车使用者收取押金以保证使用者正当使用单车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单车公司与单车使用者之间使用的押金规则,与我们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履行的押金规则截然不同。共享单车打破了租赁物与押金一一对应的关系,单车公司并非以租出的单车数量为准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户数量按人头收取押金,这就形成了单车与用户一对多的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单车公司制定的押金退还制度。
一般情况下,每次对单车的使用结束后,都完成了一次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履行完成后,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随之结束,即押金应当立即退还给单车使用人。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如果用户不提交申请退还押金,押金就一直处于单车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了单车与用户押金一对多的现象。单车公司这种不当占有押金使单车公司的运营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金融功能。同时这种功能也是吸引众多厂商加入“单车大战”的原因之一。收取押金且不自动退还的规则,有不当占有资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嫌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之下,按照人头而非车辆收取的押金,具有了一定非法集资的可能或风险。虽然单车公司并未向用户承诺“投资回报”,但交纳押金背后给用户的默认承诺是可以更加便捷的持续享受单车服务。
如果单车公司将押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日常经营使用,一旦公司投资失败或公司在单车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被淘汰,那么押金便可能无法退回了。
三、完善治理共享单车策略
要从根本上解决共享单车出现的问题,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细化的治理规范。
(一)政府协同管理
共享单车实际是私营性质,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自身的发展存在短浅、利己的诟病。鉴于单车企业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当运用“看得见的手”协调单车企业 的发展,规制单车企业的不当行为,保障用户权利不受侵犯。对用户的不法行为予以惩罚,并规定检举措施,激励公众积极举报单车不法行为。考虑设立固定的单车服务点,对单车进行定点维修、定期保养,及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车,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针对单车乱停乱放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单车停放的监督,对乱停乱放行为及时劝阻,乃至处罚;对管理不善的运营企业,可公开通报、限制投放。优化停车点设置和建设,对不适宜停放的路段实行禁停,对重要商区、 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应施划配套的停车点
(二)加大处罚力度,构筑契约精神
对共享单车的毁坏、私自占有、违规停放等,应该由单车公司联合当地交警部门加大处罚的力度,鼓励广大居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于一些违反单车出行规定的个人,可以适当提高其使用单车的担保金额度,也可以增加其单次使用单车的成本。而面对一些行为恶劣者,则可以将其纳入单车使用者黑名单之中,可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使用单车。之所以和当地交警部门合作,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处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交警系统的电子眼几乎遍布于城市的主要区域,将极大地方便处罚前的取证工作。
(三)设立独立公开的管理平台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如果不收取押金经营风险将大大提高。但这些押金形成巨大的资金池,目前处于监管空白,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甚至恶意套取资金,便会引发经济社会风险。《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首先,企业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押金监管部门,然后由监管层选定企业外的第三方对押金进行存放管理,同时将押金的去向在公共平台上公开,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见证。其次,对押金及孳息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后,企业的押金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限制时间内将金额返还给用户。最后政府应当划定押金金额收取幅度,各单车企业可以根据单车运营成本,在价格幅度内收取押金。
(四)新技术助推共享单车规范化运营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可以通过推广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应当对用户隐私引起高度重视和自觉,保障用户数据信息安全。
(五)高度自觉保障用户信息数据安全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其个人信息、日常活动轨迹、消费记录等信息被单车运营公司获取。若用户信息管理不善,会使用户的隐私信息面临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窃用等风险。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监管难度较大,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重视和自觉。
(六)对用户进行倾斜保护
用户不仅是单车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同时也具有消费者地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应当对用户的协商权、知情权等权益进行倾斜保护。例如,经营者可以考虑制定选择性条款,将市民的需求纳入单车协议中,以充分保障用户签署单车协议的主动性,而不是被动接受格式条款,从而平衡合同双方的地位。
结 语
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应积极鼓励发展。但是,对于共享单车发展和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同样不能忽视。共享经济理念需要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之中,要求政府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共享型经济模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更要求共享经济的每一位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法律素养及良善的公德心,通过自律,实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对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分享经济各方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有效应对,为这种新型服务模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借这次毕业^文档的契机,把自己对共享单车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来,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本人在写作过程中,秉持严肃认真的学术态度,在^文档的理论框架构建中追求严谨、科学的精神,但是由于本人的知识储备、科研能力及语言表达等的制约,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以及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有待提高,如有错误疏漏之处,还请各位前辈批评指正。
参 考 文 献
[1]管克江.“共享经济”悄然改变消费模式[N].人民日报,2013-03-28021
[2]汪莹.基于共享经济的共享单车发展问题及策略分析[N].商情,2017-08-09
[3]李锟浩.基于共享经济视角下城市共享单车发展对策研究[N].城市,2017-05-02
[4]陈杰.互联网女皇报告聚焦摩拜单车 “中国智造”享誉海内外月新增2400万用户[N].消费日报网,2017-06-01
[5]刘亚楠.共享单车发展研究分析[J].时代金融.2017(08)
[6]周钰,郭乾.公地悲剧:共享单车发展下的公共空间问题研究[J].美丽中国,2017(22)
[7]陈洁.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引法律争议 专家:应由第三方监管.21世纪经济报道,2017
[8]陈金中,杨贝贝,尹济琛,王新.浅析互联网背景下的共享单车发展趋势[J].低碳世界,2017-08-07
[9]李静.浅析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发展[J].科教文汇,2017
[10]张婷.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管理策略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03)
[11]王琦智.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以共享单车“摩拜单车”为例[J].经济视野,2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