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隐私权的概述与法律保护1
二、知情权的概述与法律保护1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联系与矛盾2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4
五、总结7
参 考 文 献8
内 容 摘 要
知情权和隐私权均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所不同的是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二者相辅相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信息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客户^^文档、个人信息等信息作为一种商品被大肆叫卖,售卖者在获利的过程中也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抑或是网络黑客、间谍等特殊群体通过窃取他人隐私,使得隐私的价值与日俱增,人民开始认识到捍卫隐私权的重要性。而知情权作为与隐私权相伴相生的权利,两种权利之间有着联系紧密却又不可调和的矛盾,成为各界一直不断争论的焦点。
那要如何在当下从法治的角度平衡隐私权与知情权,正是本文探讨的话题。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理思考
一、隐私权的概述与法律保护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为了驳斥《波士顿报》对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这被公众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正在逐步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及人格权的一种。
在我国,隐私权的法律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结合到目前我的日常的工作中,客户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都需要签名且按手印的《个人征信授权书》、《申请表》等,就是基于上述提及到的客户即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具有决定权,贷款填写的申请表内容也就是客户对自己隐私公开的程度,我方就是客户决定公开的人群范围。
隐私法的定义体现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四项权利: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二、知情权的概述与法律保护
“你要隐私,我要知情”,知情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的肯特.库博在其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后1946年联合国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1)号决议中将知情权列为基本人权之一。目前比较通用的“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务公开透明化相关工作滞后,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新思路,在习主席的领导下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意见中指出,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法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已是当前政务公开的新气象。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最常见的日常消费中,食品、日用品、药品包装盒上的配料或成分说明,电子产品的说明书,衣物上的洗涤说明等等。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出生证明上写明的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阅的《个人征信报告》,办理房贷时去到房管局打印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表》等,个人对其均具有知情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联系与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信息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客户^^文档、个人信息等信息作为一种商品被大肆叫卖,售卖者在获利的过程中也严重侵犯他人的隐私抑或是网络黑客、间谍等特殊群体通过窃取他人隐私,使得隐私的价值与日俱增,人民开始认识到捍卫隐私权的重要性。而知情权作为与隐私权相伴相生的权利,两种权利之间有着联系紧密却又不可调和的矛盾,成为各界一直不断争论的焦点。
一方面,知情权和隐私权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两种权利均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样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础,知情权保障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从而达到民主,而隐私权则是直接保障个人自由,以此来实现民主,二者相辅相承,互为联系。
另一方面,虽然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两者在内容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普通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了政治生活中,他们希望能够了解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官员的相关信息,判断这些官员是否能够胜任其相应的职务。唯有在了解了这些官员的品性、才干、经历、背景等^^文档的基础上,公民们才能正确地行使手中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作为国家官员,他们不同于普通人,他们的某些隐私不仅是他们个人的事务,而且还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是属于公众知政权的一部分。然而这些国家官员并不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某些可能减少他们在民众中威望的隐私为人所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知政权与官员隐私权就发生了冲突;
2、普通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公民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而作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作为社会的焦点,他们的受关注高,他们一言一行都为社会民众所感兴趣,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的某些隐私也必然成为社会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但与此同时,这些社会公众人物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人揭露、为人所知,也同样享有自己的隐私权。这就造成了两者的冲突;
3、普通公民隐私权与其他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一般说来,自然人基于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享有对他人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然而这与其他公民的隐私保护之间容易发生冲突。如在婚检过程中,医生如果查出了一方当事人患有暂缓结婚的疾病,这时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他有权知道这个信息,因为他基于利害关系而享有知情权,然而对于患病一方而言,他享有隐瞒该疾病,保护其隐私的权利。这样,无论医生告知或不告知,他都会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侵权。再如,在医患问题上也会有两者权利的冲突,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中,既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也有将患者病情告知其家属的义务,也即是说,不论医师选择是否告知其家属,其结果都会造成患者隐私权与家属知情权的冲突。
在日常的工作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联系和矛盾也往往充斥其中。客户提交申请个人信用贷款,我司作为甲方对乙方个人信息具有知情权,除通过申请时客户填写投保单之外,还需要结合工商网、小贷平台、大数据收集客户信息,另外在审核阶段需要进行电话审核、^^文档审核等方式。特别是电话审核,基于风险控制需要,会致电客户在投保单上预留的联系人电话进行客户个人信息核实,如果仅仅根据投保单客户预留信息审核往往发现风险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因为会存在包装客户将投保单填写内容烂熟于心,回答时候对答如流,所以作为风险控制人需要更多从其他渠道如网站、同行等其他方面收集到的信息与客户及联系人求证,确认客户提供^^文档和信息的真实性,便于贷后管理,如客户发生逾期后的跟进和催收。但是有时也会导致客户的反感,认为我们的审核超出了他决定公开隐私的程度,侵犯了其隐私权。所以在个贷部日常的工作中,作为甲方的我们通过官方和非官方的渠道获取客户的信息,是在主张我们甲方的权利,作为客户的乙方愿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是作为乙方在主张其隐私权中的隐瞒权。双方因为角色不同,各自利益不同,对于知情权和隐私权所能接受的程度不一。这时候一方面应避免涉及客户那些与贷款申请完全无关的隐私,另一方面,应对其私生活中与贷款有关的那部分隐私加以适当的了解,即采取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缓解二者造成的矛盾,让审核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得出,隐私权和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间的婚内隐私权和夫妻间的知情权、在校学生的隐私权与学校的知情权、公司员工的隐私权和公司知情权等。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知情权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中之意。个人需要尽可能够的信息来增长知识,形成和发展个人的人格,这些都是作为人所必须所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有其再现代社会中,信息已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和动力,每个人都需要大量的信息来判断自身的处境做出各中选择,信息决定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因素,离开了信息每个人必将落后于时代而无从发展。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诸如自然环境、社会治安、政府决策等等的许多信息,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充分的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趋利避害。比如,人们在准备购房时当然需要了解该地近期有无拆迁的计划,环境污染是否严重、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的信息。
但是在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体系来对知情权予以保护,一般是通过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述出来,此外通过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也对知情权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和体现,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中就有明确规定“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从侧面反映了知情权;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具有对产品的熟知全、商品使用服务的真实权等等。由此可见,知情权在我国没有专门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予以保护,而多是通过其他的一些法律通过侧面来予以保护。
如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比普通人物要小,但不意味着没有。各种娱乐新闻媒体爆料,甚至被狗仔队跟踪报道,平常一点的如和朋友见面、吃饭、逛街;深层次一点的如个人感情生活、家庭矛盾等,如何去界定这些娱乐新闻和爆料哪些是属于侵犯隐私?只能说新闻所报道的内容是该公众人物所能接受的程度大家都相安无事,如触及底线就会看到报道某明星起诉某某媒体损害自己名誉,多数情况下接下来看到就是被起诉媒体或报纸公开道歉,但是我想说的是形成的精神伤害,仅凭一些苍白的文字就能抚平吗?能否建立更加完善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范呢?
2016年演员王宝强离婚一案闹得沸沸扬扬。2016年08月14日,王宝强通过其微博在发表《声明》,该声明中指出“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随后,众人对其妻子马蓉的道德谴责如排山倒海般涌来,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在王宝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妻子马蓉以王宝强损害自己的名誉为由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驳回马蓉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公众常见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案件,它反映了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冲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人类的一种健康的欲望。因此,在平衡此类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名人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一方面应保护公众人物那些与社会完全无关的隐私,另一方面,应对其私生活中与社会有关的那部分隐私加以适当的限制,即采取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
相较于最先提出隐私权与知情权、理论研究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的美国,以及自戴安娜事件后,逐步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英国,我国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研究与立法方面起步都较晚,理论研究水平与立法都落后于社会现实。因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均未进行界定并提出明确概念、对知情权的规定较为零散,使得实践中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往往无法可依。
因此,我国应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即在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衡量冲突中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究竟孰轻孰重,优先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格尊严原则(即公众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即公众兴趣应当是合理和应知的,具有社会大众所持的一般观念)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来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1、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与范围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与知情权概念的界定,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却没有界定什么是隐私权、哪些范围是隐私权所要覆盖的。理论界一般认为公民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空间。而知情权的客体则是那些有关社会政治、公共利益、具有公众合理兴趣的事件及情况。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应当被立法机关吸收,用来在立法时明确隐私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2、明确隐私权的限制
在法律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界定后,还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对隐私权的限制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隐私权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主持者和管理者,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品行、能力、学历、性格、健康状况和年龄等个人信息,虽属于私人信息,但却不可避免地对其执行和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产生较大的影响。根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些私人信息就不能作为单纯的个人隐私而受法律保护。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问题在一直是理论与实务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原则,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受双重限制。一方面,如果公众人物所从事的活动与公共利益有关,则其相关信息应为公众所知,其隐私权要受到限制。此外,明星从社会公众的关注中获得了极大利益,因此公众有权知晓明星所从事的事业及活动有关的个人情况。此时,明星的隐私权同样受到限制。
(3)普通公民隐私权的限制。普通公民的隐私,如疾病信息若涉及他人利益,则应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公开。例如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传染病,应向对方告知该信息。对方知晓信息后,不得加以泄露和宣传,否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五、总结
当今社会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二者之间的冲突从未间断。就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就使得二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权利本位的当代中国,应当制定和逐步完善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立法,在赋予隐私权与知情权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规定权利的行使规则和救济保护的方式,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确立和完善,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参 考 文 献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国经济网.2016-02-17
2.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政府网
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4.李维丽,《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协调机制》,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
5.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谢军安;蒋北辰,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文档集(第四册)[C],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