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默权的若干思考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沉默权问题的兴趣渐浓,部分报刊还就我国应否确认沉默权进行了专题讨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看,沉默权是在反纠问式诉讼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一项诉讼权利。随着近代民主和司法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比较普遍的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对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对于目前中国法律体系来看,对沉默权虽在理论上有探讨,但在立法上并没有得以肯定与确定,因此本文就对于在中国现有国情下是否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沉默权概述 沉默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出来,其内容可源于宪法中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权可包括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说的自由;也有不说的自由。二是有这样说的自由,也有那样说的自由。而沉默权的提出更应该强调的是说与不说的自由,因为当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沉默权”所表现的不说话的自由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显得多么的有用。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不能未经法院审判就被剥夺了,法律应该保护任何公民这一项权利。因此,我认为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提问,国家刑事追诉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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