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 0 六、结语 3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并设抗辩事由;“可撤销婚”的法律后果自撤销时起无效;法院应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惟一机关 【关键词】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特点 立法完善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没有无效婚姻这一概念时,近亲结婚、早婚、包办婚姻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此种情况及其常见.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婚姻时有了确凿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法律冲突,进而捍卫了我国婚姻法的权威性.本文就我国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在审判中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无效婚姻概述 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在历史上,尽管《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承袭罗马法法律学说的《法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将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可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二、 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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