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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的法理学分析
[摘 要] “网络恶搞”行为虽然给网民带来了娱乐和发挥创作的机会,但部分性质恶劣的“网络恶搞”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使公民、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主要阐释“网络恶搞”的定义、特征及法律责任界定,并分析其行为侵权的情况分析,以及对“网络恶搞”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等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关键词] 网络恶搞 侵权 法律责任
一、网络恶搞的现实状态 恶搞文化又称作KUSO文化,正式名称是恶意搞笑.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台湾,成为台湾BBS网络上一种特殊的文化。这种新文化然后再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传到内地。把“恶搞”一词真正推到中国网民面前的是胡戈,但是有人却提出祖师爷应该追溯到周星驰,他的“无厘头”为“恶搞”做了铺垫。他的《大话西游》更被奉为“恶搞”之《圣经》。 网络恶搞不同的表现形式: 1、文字类网络恶搞 文字类网络恶搞是以网络为载体,以文学名著、历史名人、名著中的主人翁等为主要对象,以带有一种现实距离感的文字、语法、语气为表现形式的恶作剧和爆笑作品。 2、图片类网络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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