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文档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4585
论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摘 要]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现代合同发展的一种趋势。格式合同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格式合同在形式上表现为预定性、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是对古典契约白由理论的修正。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归因于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增进交易安全,但不容许相对人协商却影响了其白由意志、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导致合同不公正条款泛滥。因此,有必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确保社会公平,以期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
[关键词]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在法国称为附和契约,在德国一般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台湾称为定型化契约。在我国格式合同也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之称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论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