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把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见适用逮捕措施并不是有罪即捕,而要考虑有无逮捕的必要。“强调逮捕的必要条件的目的,在于限制使用逮捕措施”,然而司法实践中滥用逮捕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难以操作。为正确地适用逮捕措施,探讨“有逮捕必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甚为重要。 一、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的重要意义 逮捕是一把双刃剑,它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的冲突和平衡。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在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逮捕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准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继续危害社会,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涉嫌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及过失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无逮捕必要的不予逮捕,直接诉到法院接受审判,可以促使其悔过自新,缓解羁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防止看守场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 第三,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对共同犯罪人中的从犯、胁从犯等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可以促使其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案件时,除认真审查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外,应将是否“有逮捕必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审查,既要防止该捕不捕,又要防止不该捕却捕。要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发挥逮捕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地方逮捕权被滥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构罪即捕。按照法律,适用逮捕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受落后执法思想的影响,把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处罚,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要逮捕,这样才能体现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因此在考虑逮捕条件上,他们只重视前两个条件甚至只重视第一个条件,而对有无逮捕必要考虑甚少,甚至根本不予考虑,以至于逮捕权滥用。另外,由于对“有逮捕必要”条件难以把握,如果适用“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外逃、自杀或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形,办案人员承受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求稳怕错”的思想出发,办案人员不愿冒这样的风险,因而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作了逮捕。 二.是以捕代侦,把逮捕作为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一些侦查人员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不是认真思考如何利用侦查技术和手段,通过艰苦细致的侦破工作和侦查技巧去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而是为图方便,走“捷径”,将犯罪嫌疑人先逮捕,再通过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等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收集证据,这也就是法学界常说的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样就导致出现两种现象:一是对一些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 第一页 人提请批捕;二是对一些证据尚未达到批捕条件但在刑事拘留法定期限内难以取证到位的犯 浅谈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把握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
|
| |
上一篇:浅谈多元智能理论与我国幼儿教育 | 下一篇:浅谈成功教学在小学体育教学中的.. |
推荐论文 | 本专业最新论文 |
Tags:谈对 逮捕 必要 条件 把握 | 2013-02-25 15:41:10【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