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危险驾驶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开进了千家万户,数量与日俱增。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3月,我国已有机动车1.7亿辆,驾驶员超过1.2亿。但遗憾的是,驾驶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使得交通安全问题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有统计显示,仅2010年1至6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我国拥有世界上1.9%的汽车,但是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1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倍。一幕幕血淋淋的事故现场,刺激着整个社会的神经,使得以立法方式调整此类社会矛盾的呼声愈发高涨。特别是在这个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的此类刑事案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成都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南京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河北李启铭交通肇事案等。群众的不满与愤慨吹响了立法规范此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集结号,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就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万众期盼下,千呼万唤始出来。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一)客体 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危险驾驶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之中,显而易见,其所指向的客体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一样,都是社会公共安全,既不特定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和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预料和控制,其行为的危险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是本罪的客体 (二)客观方面 在客观上,行为人只要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车的,就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也就是说,本罪惩诫的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而没有产生 浅论危险驾驶罪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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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危险 驾驶 | 2013-02-18 08:56:30【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