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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2015(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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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对个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和合作,机构的职责分工都很明确,部门之间的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沟通,制定统一的、全面的、合理的食品安全目标,确保监管工作能够贯彻到实际当中。所以说职责明确,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搭便车”、懒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日本虽然采取分段监管模式,但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来协调各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且它独立于其他的政府部门,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弊端在于分工不明确、政务不公开,在没有明确分工和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地将监管落到实处,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此外,在建立职责明确、监管有度的执法体系的同时,还应建立长效的问责机制,以确保监管体系可以高效的运行。

     2.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日本与美国等国家均制定了健全的、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实现了对食品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同时在现实中,通过摸索不断完善自我,改进自我。美国和日本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以结合食品安全的综合性法律为基础,地方法规,技术法规为辅的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如此,两国还制定了全面的、权威的法律体系,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可依,避免出现监管失灵的局面。可见,严密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立法机构一定要本着与时俱进、防患于未然的态度,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人民最根本的利益,不断改进和调整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保证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3.坚持以预防为原则,注重技术标准的建设

     当前,国际食品安全认证技术主要是以HACCP技术为准,是美国制定的一种科学、有效且经济的食品安全预防技术。日本也设立了权威的监管部门,其追溯体系更是表明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先进的技术预防检验技术,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技术的保障,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从而造成不安全事故。这带给我国的启示在于,要把法律和技术两手抓,法律虽说是最有力的监管手段,但毕竟有它的局限性,不能够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而食品安全认证技术恰恰弥补了法律的不足,能够从源头控制食品的不安全生产,做到防患于未然。因此,建立更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应该成为我们下一阶段的奋斗目标。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监管规则体系完善化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为了明确政府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失灵这一现象,可通过制定全面的、权威的食品安全法则来实现。

     2013年,为了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国家出台了“大部制”改革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的、有效的法律法规。在修订已有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按照食品安全的现状重新制定法则,削减不必要的、重复性、已经过时的法规,弥补法律上的真空,充分保证法律法规准确性和一致性。按照世界上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来修缮、改进我国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是一项尤为艰巨的任务,并非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需要根据实践不断修缮和补充,对现有法律法规条文做出新的调整,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为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模式提供保障,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有章可循。

     2.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

     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体系所具备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目前,在食品行业存在着标准多重、水平落后低于国际指标等缺点。在《食品安全法》当中,要求国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主要以国家标准作为参考,以科学、现代化原则为工作的着力点,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政府的监管力度,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隐患,为社会公众营造健康的生活。

     (二)政府监管机构职能明确化、人才资源丰富化

     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监管部门众多,且供应链较长,若要改变传统分段监管的局面,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统一的监管机构,协调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监管责任落实到现实当中,提供给老百姓安全、健康的食品。

     1.加强中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管辖职能

     通过分析其他过国家的监管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建立统一的、权威的、独立的监管机构是十分重要的。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通过由三个主要机构和四个协会组成来共同承担,为了平衡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及改革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成立了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总统安全委员会,负责国内所有食品的质量安全。 [15]我国也早已设立专门地中央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于其监管上有独立性,和各监管部门没有利益冲突,能更好发挥对各个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作用。所以要加强其沟通协调的职能和权力,提升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使其职权、性质与地位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2.建立各监管部门的长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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