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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工作法规政策思考——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政策为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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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庭寄养模式是我国由政府主导,县乡村联动的城市与农村相结合的家庭寄养模式的典型代表,此模式,是对传统的社会救助模式成功的改革和创新。从具体的实施过程来看此模式主要特点是是政府和福利院同国际慈善组织合作共同开展展家庭寄养,选择昆明城市周边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庭寄养点,将寄养孤残儿童寄养至农村社区普通家庭。在政府、儿童福利机构共同监管下,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互相监督,建立了一种城乡结合、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的家庭寄养模式。
(4)类家庭养育创新模式
类家庭养育创新模式主要是为一、二级重度孤残儿童开辟的一种创新型的儿童养育模式,是介入传统院舍集体供养和家庭寄养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儿童养育模式。一般情况下,类家庭由一对代理父母和数名孤残儿童组成,他们一起生活在福利院提供的套房内,营造一个家庭的氛围。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方面,解决的重度残疾孤儿进入普通家庭的难题;另一方面,缓解了福利机构人手短缺的局面,整合现有资源,促进资源作用最大化,为孤残儿童成长和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也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运用综合化的养育模式为孤残儿童提供服务,笔者所在的安徽阜阳地区,就采取了多种模式为孤残儿童提供服务。
(三)家庭寄养与院舍集中供养比较分析
院舍集中供养孤残儿童吃喝拉撒住玩都在福福利机构,本质上违反了儿童正常化的原则和价值理念。事实正面,传统孤残儿童院舍集中供养模式重视对身体缺陷进行康复治疗,忽视了儿童心理和人格的成长发育和社会化。以往的儿童养育只限于满足儿童基本生存的需求。重养、教、治,轻心理和感情需求。研究表明,长期的院舍集中供养,会给儿童带来疾病的威胁和语言发育迟缓等问题,长期下去会使儿童成为体力衰弱、经济上不能独立的社会化的边缘人。
通过实践证明,家庭寄养模式对孤残儿童的身体发育、神经发育、情感、言语、行为、心理等都有较为正面的影响。家庭寄养模式优于院舍集中供养。`
二、家庭寄养政策发展历史进程、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以安徽阜阳为例
(一)家庭寄养政策发展历史进程
1、早期探索时期
20世纪90年代初期,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开始探索儿童家庭寄养模式及其地方政策。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主要以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方向。 2000年 7 月 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意见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儿童福利社会化发展的路子。该意见为我国家庭寄养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之后,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青岛市、南京市、中山市等在总结其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纷纷出台了地方家庭寄养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极大地推动了儿童家庭寄养的发展。
实践证明,家庭寄养儿童在社会适应、信任他人、自我容纳等方面的社会性发展能力方面优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儿童。尽管刚开始的时候,寄养家长不太习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寄养家庭的家长的自我认同感和成就感均有所提高。
由此可见,家庭寄养不但能促进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改善其生存环境及状况,也有利于促进寄养家庭的关系和谐。家庭寄养是一种较好的儿童福利社会化服务模式。家庭寄养模式也有利于降低福利院的设施设备、人员工资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这一时期,由于笔者所在的安徽阜阳地区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福利机构还是以传统院舍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寄养尝试还未进行。
2、发展规范化时期
为促进家庭寄养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在总结各地家庭寄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 10月 27日,国家民政部颁,布《关于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44号)。明晚了我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逐步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被寄
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共 27条。《办法》对家庭寄养的定义、目标、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及条件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家庭寄养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具体的实施方法。如,原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应该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之后,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并逐步向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等推进。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实施政策和措施,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2013年12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规范,》(编号:SZDB/Z 85-2003),对规范儿童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提高家庭寄养工作质量,保障被寄养人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其他省市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评估提供了宝贵借鉴。此规范文件是全国首个行业规范性服务评估标准。
与此同时,随着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如,家庭寄养养育准入标准要求较低,家庭寄养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家庭寄养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儿童家庭寄养的可持续发展。 如:安徽阜阳地区是2004年《暂行办法》出台后才开始启动的家庭寄养工作,当时人们对家庭寄养没有概念,主要是通过福利院工作人员在福利院所在的村庄附近走访宣传寻找愿意接受孤残儿童的家庭。由于寄养人员文化水平和养育能力不高,除了保证孤残儿童基本的生存需求,康复、教育等需求无法满足。从安徽省民政厅福慈处和阜阳市民政局福慈科了解,安徽和阜阳尚未出台过地方配套政策。导致家庭寄养工作评估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规范,寄养人员待遇低等实际情况。
3、进入发展制度化时期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国家民政部门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2014年9 月24日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2014年 12月1日起施行.对家庭寄养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把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确立为我国的一项正式法规。儿童家庭寄养政策向制度化的方向逐步完善。该《办法》,分总则、寄养条件、寄养关系的确立、寄养关系的解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 7章37条。
家庭寄养新政策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家庭寄养政策体系,促进家庭寄养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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