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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改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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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从侵权主体上来讲,个人方式的侵犯主体的行为主体有一个或者多个,具有侵权的公众性和不确定性。参与搜索或传播他人个人资料,侵犯个人网络安全,对其造成经济等方面损失的个体们都是直接侵权的主体,往往人数众多,再加上网络本身的匿名性和地区不确定性,侵权主体的实际身份难以确定。这就造成了没有相关法律对次复杂的主体进行甄别,维权的确定。

     ⑵、侵权客体上来讲,恶性“人肉搜索“侵犯的是他人的网络隐私权。“人肉搜索”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一旦控制不好,通常公布的个人数据能够识别该特定的个人,而且有很多还是只有其亲朋好友才能知道的隐私。而这些公布、传播的行为都没有经过该个人的同意。对个人对自身隐私权的控制造成了侵害。 而且,这种侵害结果会随着信息公布的程度和”人肉搜索“的受关注度的提升愈发严重。黑客的侵害多是以经济目的为主的侵害行为,它侵害的范围虽然可能较小,但是造成的损失却往往是巨大的。而以群体方式侵权的商业和个人群体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在打擦边球,这又造成了个人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发生。

    ⑶、侵权的高效性。2009年,《洛杉矶时报》称之为扎根于中国的国际刑警组织。该报道称,中国的“人肉搜索”能在及其短的时间内召集不计其数的在线网民作为侦探,用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技术手段,免费为大家关心的事情或某人进行无情的地毯式的搜索,以寻求到他们想知道的所谓的事实真相。[6]黑客的侵犯更是防不胜防,而且能在最短的时间内给被侵犯的客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各个商业群体的侵权行为都带着强制性,这就让个人在没有法律相关规定下进行有效的维权行为。

    三、域外经验及借鉴意义

    (一)、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概况。

     世界上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先后通过国际公约、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通指南、隐私保护框架等文件对网络隐私权予以了确认和保护。以欧盟和美国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发达地区和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数据信息的法律规范,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1、 立法模式

    这是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具体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

    ⑴瑞典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数据库法》,规定建立瑞典数据监督局,未经该局批准,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他人的个人数据,并对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利用、保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⑵欧盟自1995年起,就陆续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作为成员国制定相关立法的指南。

    ⑶、德国制定有《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作为德国联邦法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功能的基本成文法。[7]

    ⑷、1995年俄罗斯颁行了《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后于2006年重新修订颁行,名称改为《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与信息保护法》。

    ⑸、日本隐私权保护经历了从承认私法上的隐私权到承认宪法上的隐私权的过程,以及概念上从消极被动、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被打扰的隐私权到积极主动的、控制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的发展过程。2005年4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条例,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⑹、亚太经和组织(APEC)在1985年和1995年分别通过了《过境数据流宣言》和《APEC信息基础设施汉城宣言》,2004年又通过了《APEC隐私框架》,即所谓的CBPR规则体系。

     2、行业自律模式

    即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用户隐私权的保障与促进网络信息业发展。该模式为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所倡导、采用,尤其以美国为代表。

    虽然美国是最早指定有关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国家,而且在几十年发展过程中,又先后制定了《电子隐私通讯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国家战略》、《网络世界中消费者数据隐私:全球数字经济中保护隐私及促进创新的框架》等法律法规,但是美国政府更加倾向于业界自律。通过相关业界资深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其在个人自律收集、利用、公开交换方面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8]

    (二)、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共性

    1、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定大量的专门立法

    截止到现阶段,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的成员国多数都制定了本国的信息保护法。根据立法保护护的客体范围不同,对信息或者表现为数据形态的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目前世界上多数大力发展互联网的国家,其中也包括很多互联网发展不如中国的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信息保护法,运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关系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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